賓州針對資料中心開發計畫公布「州長負責任基建開發標準」
賓州公布「州長負責任基建開發(GRID)標準」(Governors Responsible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Standards),為賓州資料中心開發計畫建立明確保障措施與問責標準。該標準旨在為尋求州政府支持的開發商設定預期目標,包括透過州轉型與機會辦公室(OTO)獲得專案協調支援、迅速且明確審查流程,以及獲得州政府稅收優惠;該標準由賓州工會、產業及環境等利害關係人參與制定,概述資料中心開發商須採取之具體步驟,以證明擬建項目能為社區帶來價值,減輕或抵消對居民影響,並且以負責任方式開發。
GRID標準建立在賓州吸引投資、加強能源與基礎建設及確保經濟發展等策略基礎,Shapiro州長上任迄今積極推動重大經濟發展計畫、勞動力擴展且引領創新,表示州政府有責任訂定嚴格標準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強化社區價值及優先考量州民利益。
資料中心開發商需向OTO及稅務局(DOR)申請GRID認證,四大關鍵標準分別包括:
1.保障能源可負擔性:開發商首次申請GRID認證需提交能源計畫,說明如何在不增加賓州電力負擔下滿足能源需求,必須同意建設、連接或採購滿足新增能源需求所需增量電力容量,並承擔該容量全數成本。前開容量主要來自與擬建電網同一輸送區域內資源,且尚須包含賓州境內可調度清潔能源比例需持續提升,至2035年達32%。開發商另須支付與電力需求有關之互聯、輸電、配電、網路升級、輔助服務或專用設施相關全部或部分成本。
2.提升透明度及社區參與:開發商需提交社區拓展計畫,承諾通知受開發計畫影響之地方政府、舉行公聽會,並在早期階段與市政官員協商,以促進公共參與與開發透明度。另要求開發商需提供資料中心終端客戶資訊,以及建築規模、園區面積、用電需求高峰估值、年用水量與水源、清潔能源占比、能源使用效率(PUE)及水資源使用效率(WUE)等土地使用規劃細節。
3.支持勞動力與經濟發展:開發商需提交社區利益計畫,說明對賓州與當地社區預期貢獻。為獲 GRID 認證,須承諾累計新投資至少達2.5億美元,並創造至少200個符合當前薪資標準建築工程就業,並在認證後四年內新增至少50 個薪資達州平均薪資 125% 以上就業,且第四年後每年至少對計畫現場勞工支付150萬美元。另要求開發商需提交聘僱與培訓當地勞動力參與計畫,簽署社區利益協議,以解決交通、噪音與光害防治、空氣品質、緊急應變、美觀及地方財政議題。
4.加強環境保護:開發商需提交永續發展計畫,說明如何運用先進科技,並透過LEED資料中心認證、EPA能源之星認證、GBI綠色地球認證或ISO資料中心認證,以限制資料中心水與能源消耗。另開發商需承諾盡可能使用零排放儲能系統,或符合嚴格排放標準備用發電機,採取顯著減碳排放營運措施,最大化降低空汙。倘開發計畫位於「高品質/卓越水體」,或被劃定「賓州氣候變遷連繫」區域,開發商需承諾支持土地、水及生物資源影響監測與緩解措施,且監管力度應超越現有標準。
倘資料中心開發計畫獲得GRID認證,將可參加OTO賓州快速審核計畫(PA Permit Fast Track Program),OTO另將於網站公告計畫詳細資訊,一旦開發計畫啟動,開發商需提交年度報告及第三方認證文件,以維持GRID認證與稅務優惠,DOR有權撤銷認證並收回已提供之稅務優惠。(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附註: | |
|---|---|
| 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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